这是对网站内拒绝擅自收集电子邮箱政策的说明。
本网站拒绝通过电子邮箱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手段擅自收集网站上发布的电子邮箱。如有违反本规定者,将依据《关于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如有利用技术手段擅自收集、出售、流通或使用电子邮箱者,将依据《关于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第50条之2规定,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刑。
公告日 2025年4月1日
-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流通通过违反第1项规定的方式收集到的电子邮箱。
- 任何人不得在明知相关电子邮箱是依据第1项和第2项规定,禁止收集、出售、流通的电子邮箱的情况下,使用该电子邮箱进行信息传输。
- 任何人不得在未提前征得网站运营商或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自动收集电子邮箱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在网站上收集电子邮箱。